“激发消费活力”是今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的主题,为切实让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更好释放消费潜力,3月15日,东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静前往北新桥街道“普法驿站”就旅游合同纠纷风险防范开展普法讲座。

讲座中,徐静庭长结合近三年东城法院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件,围绕现代旅游中的吃、住、行、游、购、娱六个关键要素,结合案例,以案释法。
就如何规避旅游过程中的风险问题进行讲解与提示,对旅游合同管辖问题、维权时的责任主体问题进行释明,徐静提醒大家在旅游出行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的大旅行社或平台、签订合同条款时要规范条款明确详尽、遇到纠纷时要有证据留存意识、发生纠纷时要积极运用诉讼维权,同时也提醒大家做好自身安全的“责任人”,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消费者权益,能够真正玩得安心、玩得尽兴。
一起来看看,关于旅游中的吃、住、行、游、购、娱,法官都做了哪些提示~
01 旅游中的“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团和饭店都对游客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游客可以选择旅游团或者饭店任意一方,或者同时选两方请求赔偿,主张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一些游客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因此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举证能力。及时保存好固定好现有的证据,例如旅游合同、与导游的聊天记录、涉事饭店营业执照照片、病例等,都能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02 旅游中的“住”
不少消费者会选择通过旅行APP等线上平台预定酒店、民宿,一旦遭遇订单取消或无法提供预定房型等,一定要留存好证据,积极维权。《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游客在旅行APP平台预订酒店,APP平台亦进行了确认,双方即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则旅行APP平台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向游客提供相关房间。如无法按照原订单内容履行合同,甚至无故取消游客订单,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03 旅游中的“行”
旅行过程中,难免会在出行时发生意外或受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虽然旅行社、旅游公司对消费者的安全有保障义务,但也要提醒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车、下车等旅游活动中自身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04 旅游中的“游”
部分旅游者可能在游玩过程中遭遇景点缩水、压缩游览行程、临时更改旅游项目等,这种情况下,旅游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若旅游景点并非双方旅游行程单中约定的旅游地点,为自费项目,但该项目已提前供游客知悉,则法院对游客主张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05 旅游中的“购”
旅游者在参团旅游过程中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倘若仅为产品瑕疵,旅游者可以要求与其存在买卖合同的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倘若为缺陷产品,并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旅游者既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旅行社通常不承担责任,因为旅游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主地做出选择和判断。但是旅行社若就该假冒伪劣产品对旅游者做了不实推荐,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可能需要承担旅游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者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旅行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若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6 旅游中的“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行程中,游客既要注意财物安全,更要注意人身安全,选择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并要全面了解参加项目的注意及禁忌事项。
对于旅行社、导游推荐的自费项目游客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对于游客通过网上购买的旅游产品,由于与网站签订的是代办合同关系,遇到纠纷游客可直接向网站和服务供应商沟通协商,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建议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在行前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若旅游行程中发生意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妥善保存医院的诊断书及有关单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露营旅游常常系亲密好友之间临时组织,出现意外亦非参加者及组织者所希望,任何时候生命健康的法益都应当是法律在利益衡量时所优先保护的,如果活动或其中会使用到的道具具有一定危险性,组织者应当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安全保障义务,尽量回避或者降低活动风险。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自愿参加自主探险活动的成年人,应自行鉴别、判断从事活动的风险系数,评估自身身体状况、装备水平等与活动的匹配程度,不要盲目从事超出自身体能、技能的活动,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明知自愿参加的活动有一定风险而自甘风险的参加者发生意外后,其他活动参加者将依法免责。
讲座后,徐静庭长还就居民提出的“如何选择正规、靠谱的旅行社”“导游强制要求购物如何维权”等相关问题答疑解惑。在座居民反响热烈,纷纷表示此次讲座让他们充分了解到旅游合同中存在的风险点,提高了风险意识,能够畅享“诗和远方”,旅游时既能开心,更能安心。
供稿/张慧蓉 于晓
摄影/张慧蓉
编辑/杨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