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印发《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细化深化泰山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来源:【中华泰山网】
今年5月1日起,《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安全管理规定》不分章节,共24条,分别明确了政策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等,并在安全管理组织和职能、游客量控制、节假日安全、入园管控、非游览区管理、步游道安全、危石险段治理、极端天气应对、公路运输安全、索道运输安全、岱顶区域安全、双遗产保护、食品安全、治安管理、飞行管理、文明旅游、游客救助、舆情处置、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的施行,也为全面做好泰山旅游安全工作,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能力,保障旅游者安全,促进泰山文旅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禁止游客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加强风景区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非游览线路进山游览行为。
泰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承载着“国泰民安”的美好寄托,泰山的价值和影响有多大,确保泰山安全的责任就有多大。泰山森林面积50余万亩,有古树名木1.8万株,森林覆盖率95.8%。泰山地跨济南、泰安两市,与4个区、6个乡镇(办事处)、68个行政村接壤,2023年泰山景区接待游客量861.97万人次,同时受周边村民农事活动、祭祀风俗、“驴友”穿越等因素影响,森林防火形势严峻。
为保护泰山森林资源安全及游客安全,泰山景区坚守遗产资源安全底线,划定了未开发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并严禁游客进入,提醒游客走正规线路游览泰山。
今年3月26日,户外网红“驴友”花某一行6人违规翻越防火隔离网,进入泰山景区未开放的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泰山景区天烛峰管理区采取“线上追踪预警、线下巡查蹲守”及“天上无人机监视、地下跟踪堵截”的方式,多方接力合作,历时10小时,成功堵截该违规进山人员团队,并交由天烛峰执法大队依法依规处理。执法人员在对他们进行处罚的同时,通过讲解法律知识、观看教育视频等方式进行了防火宣传与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违规进入未开放区域,不但是对泰山森林防火安全的破坏,同时也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
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救援费用 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者承担
《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执法、医疗及相关经营单位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备勤队伍,并按区域合理设置医务急救室,配齐医疗救护人员、日常药品和救护设备,畅通“绿色通道”,保证快速救援。擅自进入风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的,泰山景区管委应当及时组织救援。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者承担。
山林探险,是很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热衷的一项运动。在山林中盲目“探险”,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每年都有一些“驴友”因为缺乏安全意识而陷入困境。每次救援耗费大量的公共资源,要付出人力、物力成本,但“驴友”不走寻常路,救援不该是“免费午餐”。《安全管理规定》中,对“驴友”擅自进入风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后求救,作出了有偿救援相关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者承担救援费用。新的规定,让景区有偿救援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可依。
信息共享及时发布 恶劣天气紧急避险场所免费开放
《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泰山景区管委应当与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共享机制,遇有灾害性天气,及时向游客发布气象风险提示,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停止售票、关闭场所、疏散转移、就近避险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风景区所有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文物古建筑等均为紧急避险场所。遇有紧急避险情形,场所管理使用人应当按照泰山景区管委要求,免费开放场所,提供紧急避险。
泰山海拔较高、天气变化快,山顶温度比山下约低10℃,为给游客提供气象信息,提醒游客理性出行、安全出行,泰山景区与泰安市气象局建立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共享机制,泰山景区每天在“泰山景区”微信号每日头条有实时天气预报链接,并根据天气预警,提前发布恶劣天气预警提示,建议选择可能出现恶劣天气的时间游览泰山的游客重新规划择期游览,并提醒游客做好防雷防雨防风准备。
多变的天气对山岳型景区如何维护好旅游安全也提出了挑战。2023年以来,泰山景区在出现恶劣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辖区内各驻山单位开放紧急避险场所,为游客提供紧急避险服务。
倡导文明旅游 禁止携带宠物进山
《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游客应当文明游览,爱护风景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风景区内,禁止携带火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敏感图幅标语等进入;禁止吸烟、点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违规烧香焚纸等;禁止攀爬、刻划、涂污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禁止盗采、捡拾带离泰山石;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携带警犬、导盲犬、辅助犬等特殊犬只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携带宠物进景区,宠物的叫声有可能会惊吓到其他游客,在景区内的排泄物也严重污染了环境,极端情况下也可能会攻击游客并造成伤害。在泰山景区各检票口也曾出现过游客携带宠物进景区,被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形。为保护泰山生态安全、森林资源安全、游客安全,给游客营造优质舒适的旅游体验,《安全管理规定》也明确表明了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景区。
记者: 刘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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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第 41 号令: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第41号令颁布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 年 9 月 27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景区、饭店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监督管理的其他单位。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督、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置。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视安全风险警示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业务安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援人员、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确保安全工作资金投入。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自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的旅游突发事件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警示义务,必要时可以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措施,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
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游客按照明确的安全规定使用旅游设施、接受服务,要求游客配合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并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辅助人员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国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包括游客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以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向游客发放安全信息卡随身携带,告知其填写血型、过敏药物、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伤的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合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按照要求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置工作。
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行社及其领队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机构指导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还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紧急或者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件发生地或者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在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游团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机构和旅行社经理报告。旅行社经理应当在接到旅游团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制度。
根据可能对游客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风险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为严重)和四级(一般),在警示标志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红色、黑色标记、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风险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事、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警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警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启动时间、注意事项、拟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一级、二级风险结束时间与风险警示信息内容能够同步发布的,应当同步发布;不能同步发布的,应当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有渠道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警示无需公布风险结束时间,随着风险消失而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 旅行社发布风险警示后,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下列措施:
(1)针对四级风险,加强对游客的提醒;
(2)对于三级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于二级风险地区,停止组织、带队前往风险地区;已经到达风险地区的,调整、暂停行程;
(四)一级风险,停止组织、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游客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警示级别,向游客加强风险警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游客,并按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存在风险隐患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风险警示发布后,游客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人身安全防范,配合国家应对风险采取的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和风险区域的风险预警。发布一级风险预警,须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二级风险预警,须经国务院批准;针对特定国家(地区)发布风险预警的,还须经外交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行政部门发布的风险警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本辖区的风险警示。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以及社会公众易获取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当同时向相关媒体通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落实安全、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旅游经营者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高旅游经营者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任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指导景区确保其具备安全开放条件,确定或者配合有关景区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景区最高承载能力,指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旅游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高承载能力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游客救援和灾后处理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与医疗、救援、保险等机构协调,为游客提供救助和创伤后救济;
(三)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疫情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对事件应当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接到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后,应当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件简要描述、人员伤亡和影响范围;
(三)与事件有关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名称;
(四)对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五)采取的紧急措施及其处理情况;
(六)需要支持、帮助的事项;